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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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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张先生分别出借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5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仍旧剩余37000元、40000元欠款不归还,二位当事人选择委托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恩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在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后,恩华律师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当事人准备各项证据材料。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支持了二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王女士剩余借款37000元及利息;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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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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