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交通肇事起诉书,新乡一女子开车把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具体案件信息如下:
新乡1女子开车出车祸,1人当场死亡
2020年8月17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贵某某驾驶豫GH****号小型轿车沿新乡市新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将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等候通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被害人王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而死亡。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贵某某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的车速为62km/h。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新鸽三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中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另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未戴安全头盔。案发后被告人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贵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贵某某,被公安逮捕
被告人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村**号,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贵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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